轉知性別平等及策進保障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之權益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國教署)115年3月11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6600503號函暨本局112年3月8日新北教特字第1120376349號函辦理。
二、教育部前以103年1月17日臺教學(三)字第1030008904A號函(諒達),說明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」(CEDAW)具國內法律效力,請學校依該公約第4條「促進性別平等及保護母性之特別措施」精神,修訂學生請假規定,納入女性學生生理假制度。並建議參酌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第14條及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」第24條第5項規定,於請假規定明定女性學生因生理因素致就學困難者,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,且申請時免附證明文件,以維護學生個人生理隱私。
二、教育部前以103年1月17日臺教學(三)字第1030008904A號函(諒達),說明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」(CEDAW)具國內法律效力,請學校依該公約第4條「促進性別平等及保護母性之特別措施」精神,修訂學生請假規定,納入女性學生生理假制度。並建議參酌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第14條及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」第24條第5項規定,於請假規定明定女性學生因生理因素致就學困難者,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,且申請時免附證明文件,以維護學生個人生理隱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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